近日,申请执行人刘珍云、贵亮高兴地与柳叶湖驮古堤村委会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顺利地拿到了执行款。这是武陵区法院柳叶湖法庭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借助外界力量,成功执行和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经典案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表示满意,有力落实了司法为民,保障了辖区和谐稳定。
刘珍云1970年4月8日生于常德市柳叶湖街道驮古堤村6村民组,其户籍一直在驮古堤村6组,并且一直承包有土地;贵亮系刘珍云之子,1994年7月10日生于常德市柳叶湖街道驮古堤村6村民组,其户籍一直在驮古堤村6组,且自幼在驮古堤村读书、生活。2010年常德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柳叶湖驮古堤村等村土地,征地补偿款下发后,村、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给每人分配18800元,独生子女享受多1人份额70%的分配权,即31960元。刘珍云被村里认为是“户口在本村出嫁的女儿”,原告贵亮则被认为是“户口在本村的外孙”,村、组以此为由只同意对刘珍云分配70%,对贵亮不予分配。刘珍云母子气愤难当,认为村、组剥夺其平等分配权没有任何道理,是公然的欺压其母子二人,决定誓死维权,遂将柳叶湖驮古堤村及6组告上法庭。
本院受理后,深知该案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直接涉及驮古堤村6组每家每户的经济利益,矛盾相当激烈,一旦强制执行村委会财产,极有可能会引起更大的社会矛盾,引发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剧社会动荡,一定要妥善处理,把道理讲透,尽最大努力争取双方和解。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利用周末时间深入驮古堤村6组,认真听取村民代表意见,村民抵触情绪相当大,村民认为刘珍云结婚后虽然户籍一直在本组,但男方并未迁入落户和生活,村民认为按照农村传统的观点刘珍云属于“女儿户”,贵亮属于“外孙”,当然不能享受平等分配。了解这一情况后,我院工作人员当即在现场全面宣讲国家法律和政策,耐心的做解释和宣传工作。后本院及时衔接柳叶湖街道办事处、柳叶湖法制办,多次向柳叶湖管委会汇报,在柳叶湖街道办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在柳叶湖街道办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在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