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酒驾入刑,但还是抱有侥幸的心里。日前,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中渡村的李铭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时懊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再也不酒后驾驶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铭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新华路江州区江南第二小学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李铭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
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被告人李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221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铭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铭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