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故意损毁他人庄稼 法院判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123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故意损毁他人庄稼,不但是侵害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也是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判决由侵害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村民成信培、成信香、成信宽在镇雄县高山村白石岩组中山顶的承包地与刘林贵、付在光、成信邦、成信贤等人的承包地及赵高菊的林地相邻,耕种多年未发生纠纷。2010年,新修建的镇赫二级公路自西向东从成信培、成信香、成信宽等人的承包地及赵高菊的林地通过,赵高菊、成忠寿二人便提出其林地被成信培、成信香、成信宽三人侵占,成信培等三人在公路南面的承包地均系其林地范围。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村解决未果,赵高菊便于2012年5月26日、5月29日、6月25日三次将成信培、成信宽、成信香承包地里种植的包谷、洋芋、黄豆等秧苗全部损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后经高山村再次解决未果,成信培、成信香、成信宽三人遂以赵高菊、成忠寿为被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诉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成信培经济损失人民币8195元、成信香经济损失人民币6075元、成信宽经济损失人民币7355元,合计人民币21625元。

  成信培在镇赫公路南面的承包地东至刘林贵地,西至成信香地,北至公路边坡,南至成忠寿林地,面积约0.7亩,成信宽在镇赫公路南面的承包地东至成忠寿林地,西至付在光地,北至公路边坡,南至成忠寿林地,面积约0.5亩,成信香在镇赫公路南面的承包地东至成信培地,西至成信邦地,北至公路边坡,南至成忠寿林地,面积约0.5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成信培、成信宽、成信香三人依法取得的高山村白石岩组中山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高菊损害三原告地里庄稼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原告诉求被告赵高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诉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根据案情酌情确定。三原告诉求被告成忠寿承担民事责任,因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成忠寿实施侵害行为,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二被告辩解其林地被三原告侵占,三原告在中山顶的承包地属其林地的范围,但无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责令被告赵高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成信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赔偿原告成信宽200元,赔偿成信香300元;驳回三原告对被告成忠寿的诉讼请求。


All Right Reserved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95828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