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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妊娠协议被判无效

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7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青年刘某与同村青年李某自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感情甚笃,高中毕业后刘某跟着亲戚在深圳做起了小生意,李某则跟着去到深圳的一家电子厂打工。随着互相接触的不断增多,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13年2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提出要求与刘某结婚,但刘某明确表示目前还不想要孩子,经过协商,双方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刘某给李某一笔10元补偿,若反悔则李某要赔偿刘某20万元。因为此事双方的感情也产生裂痕,没多久李某搬离刘某的房子出来一个人居住。李某拿到补偿款后,思前想后,最后还是决定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属于人身权,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享有生育权,这项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因此双方签订的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归于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会受父母关系和父母之间的约定而有所影响,不能因为父母一方不愿意生育或过错而免除其对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为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双方签订的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归于无效,且刘某不愿意生育,也给予了协议中止妊娠的补偿,李某反悔执意自己生育孩子并不能免除刘某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刘某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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