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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挪用公款40万元被判缓刑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29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韩某挪用公款40万元被判缓刑 基本案情:2010年某政府决定征收某村土地建公园。镇政府任命时任付镇长的韩某担任征收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征地拆迁全面工作,另某村周主任负责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工作。2010年5月26日,政府通知韩某第一笔40万元补偿款已到帐,可以领款。韩某和周主任在转帐收款时,韩某为获取银行利息,要求周主任将这40万元款打到他的银行存折帐户上。期间因工作开支取用了14000元。2011年7月,韩某因工作调动即与周主任结帐,将帐上的余款386000元归还并转到周主任的帐户上。2012年7月,因有群众反映村里拆迁干部有经济问题。韩某接到检察院的通知,按时到达检察院,并向检察机关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随后将所获取的银行利息上交到了镇政府。律师意见: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韩某的陈述,并仔细查阅了案卷。检察院《归案情况说明》上,说是接到群众举报而查处韩某的,韩某只是如实供述事实,检察机关不认可有自首。但本律师认为,检察院案卷内没有证据证明立案之前已完全掌握了韩某的犯罪事实。而是韩某到了检察院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以后,检察院才立案侦查的,故本律师认为韩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理结果:按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达40万元,在5年以上判处有期徒刑。因本律师提出了韩某构成自首的意见,加上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和表示悔罪,没有给单位和征地拆迁工作造成损失和带来不利影响。故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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